1.債券是直接籌資的手段。資金的借出者與借入者也就是該筆資金的所有者與使用者。即使在債券通過證券市場發(fā)行的條件下,發(fā)債人也只是向中間代理商支付一定數(shù)量的發(fā)行傭金而已,無須付息。因此其發(fā)行的成本貿(mào)用是比較低的;而債券的投資者,也就是資金的所有人能夠獲得的債券利息,往往高于同期的銀行存款所能獲得的利息。
銀行存款則不同,老百姓把錢存人銀行,由銀行再把錢貸給客戶,銀行是資金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貨幣經(jīng)營中間商,兩頭不見面,老百姓只管到時去銀行收回本息即可;銀行的貸款客戶也不必知道資金的最終來源,到期如數(shù)歸還貸款本息即可。
2.責任關系不一樣。債券的發(fā)行人必須直接對債券的投資人負責。
銀行存款則不同,首先是銀行對儲戶的資金負責,而后是銀行的貸款客戶向銀行負責,責任鏈條加長了。
3.在利率和期限上,債券的投資者選擇余地很小,而對于同一品種而言,更是無選擇性可言。
銀行存款則可以有比較多的選擇;而且債券一般是中長期的比較多,銀行存款則是短期的比較多。銀行存款顯然在便利上超過債券。
4.投資債券有虧蝕的可能。如果債券未到期,投資人不得不將所持債券在債券市場上中途轉(zhuǎn)手,而恰遏賣出價格低迷,投資者便有可能虧蝕部分本金。
相反,銀行存款是不存在這個問題的,本金總是可以在提前領取時得到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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