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監(jiān)管
各國證券市場通常會把信用交易納入證券市場法律的框架之內。這種做法以美國最為典型。1929年,美國在發(fā)生股市大危機之前,對信用交易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然而股市的大危機出現(xiàn),這導致許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資者和經紀商都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美國反省之后于1934年頒布了((證券交易法》,首次將信用交易納入了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的框架之內進行運作,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規(guī)范了信用交易。
2.調整保證金比率
信用交易量的大小是由一國政府主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保證金比率的高低來決定的,在國外,通常情況下會通過調整保證金比率來調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保證金比率是資金流動的調控閥。許多國家證券市場都相應的規(guī)定了買空賣空保證金的比率。初始保證金比率的高低和松緊調控,能夠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貨幣供給結構,從而也能引導資金有序流動;各交易所和經紀商也可以根據市場的狀況,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適時調整維持保證金比率,對信用量進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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