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需要對于自己的投保的標的從法律上講具有利益。這是在《保險法》中進行規(guī)定的,人身保險投保人在進行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對于被保險人具有保險的利益;財產保險則是需要對于對于需要保險的財產具有利益。比如:如果原來自己有一輛車,不過在不久之前進行了賣出,車便成為樂后來的車主左右,出了事故需要理賠的時候你已經沒有了保險利益。
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以及保險存續(xù)期間需要真誠并且充分準確的告知需要進行的信息,不能夠存在任何虛假、欺騙以及隱瞞的過程。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比一般的民事行為要求嚴格,因此在整個過程中都是需要一直保持“最大誠信”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為了應對信息不對稱的以及顧客心理問題保證保險合同的安全問題。
近因原則:保險進行理賠的時候考慮的是最直接、最有效以及最能夠起到主導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風險和標的損失屬于近因是理賠的,不是近因的意外風險或者未報風險是不進行理賠的。比如一人在路上被車擦碰了一下,隨之出現(xiàn)了胸悶等反應,在搶救中因為出現(xiàn)了心肌梗死而出現(xiàn)了死亡。這一事件中近因是心肌梗死,而不是汽車的擦碰。
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合同生效之后,一旦投保的標的發(fā)生在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日的損害時候,就要通過賠償恢復到受災之前的經濟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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