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在法定期間內,違反證券法、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公司上市的股票買進后再將其賣出,或賣出后再接著買進的行為。禁止短線交易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內部人即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滋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投機買賣以謀取暴利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禁止短線交易是為了杜絕公司內部人的內幕交易。它是反內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短線交易主體
所謂短線交易主體是指法律上規(guī)定的禁止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短線交易的人員。從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看,短線交易的主體包括兩大類:一類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層的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為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股東。
(1)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此等級的高級管理人員。所謂董事、監(jiān)事應包括名義上的董事、監(jiān)事和實際上的董事和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由于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各個公司的組織機構并不是完全和公司法的規(guī)定一致,許多人在公司的實際地位和其名義上的職位并不一致。因此,不能僅從其頭銜上去判斷其是否是短線交易的主體。我國《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策事、監(jiān)事、高級類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前款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但我國《證券法》第41條、42條只規(guī)定了禁止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東短線交易,而未規(guī)定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級份理人員作為短線交易的主體,這是《證券法》的一個缺陷。
(2) 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股東。日本和美國規(guī)定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東作為短線交易主體;我國規(guī)定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東為短線交易的主體。禁止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進行短線交易的原因是,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一般屬于大股東,這些股東有機會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有機會接觸到公司重大的未公開的證券價格有影響的信息。
以上就是短線交易及短線交易的主體的簡單介紹,如果您對炒股有興趣,我們的短線技巧會給您更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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